曝光!聊城公布4起化工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29 1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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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化工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4行动和特殊作业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聊城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行动走深走实,现公布聊城市4起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0日,按照《关于在全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整治“砺剑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3年5月23日、26日2次蒸馏釜框架焊接动火作业,动火人曹某某(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作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静态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临清市某加油站特殊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案

2024年1月30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清某加油站1月28日开展了动火作业。经调查,该加油站因更换广告牌,在罩棚顶部进行了电焊切割作业,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的规定。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了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山东聊城某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4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保障部执法人员在对山东聊城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核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聘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吕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静态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山东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4年3月4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两会”期间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静态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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