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聊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04 1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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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守法意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对两起关于疏散通道的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通报曝光。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2日,根据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工作要求,聊城市执法人员对省执法组移交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某车间一期西南出口疏散门被车间主任从外侧用铁丝捆死)。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2档的规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对企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科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车间主任)各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冠县应急管理局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27日,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车间内疏散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1档的规定,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各作出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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