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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2025年第二期
时间:2025-02-11 09: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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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2025年第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案件的多发易发时段,近期聊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李某(系冠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02月,按照聊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交线索,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冠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调查,经查发现:2025年2月4日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礼花弹),销售收入为人民币850元。该零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8号第1档之规定,对该零售店负责人李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孙某(系聊城市茌平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负责人)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2月,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暗查暗访组移交线索,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茌平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调查,经查发现:孙某(系聊城市茌平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负责人)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在杨官屯乡袁车村后街东段杨清路某超市门口摆摊销售烟花爆竹)。该零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70号第2档之规定对该零售店孙某作出: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谷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储存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2月,阳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阳谷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实际存放259箱,许可证载明范围250箱以内)。该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阳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9号第1档之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何某(系高唐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1月,接聊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交线索,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调查经查发现:何某(系高唐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负责人)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在零售场所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该零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70号第2档之规定对该零售店负责人何某作出: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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