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水平,聊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人员深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查处了一批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氛围,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山东东阿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等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3月,省市县联合执法行动第11执法组在山东东阿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电石仓库内工人正在进行电石破碎分装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11.3.3:“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的规定。经调查取证,该公司长期存在于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组织工人进行破碎分装危险化学品(电石)的行为。因电石的不稳定特性以及该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导致事故风险较大,且企业对相关标准学习不深入,执法人员指出并解释该问题后企业负责人仍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安全意识淡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东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茌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3月,市县联合执法行动第2执法组对茌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莘县某加油站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主要负责人变更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3月,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莘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当日该加油站正常经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取得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人事更替情况,但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主要负责人变更。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6号C阶次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