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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2025年第十一期
时间:2025-11-28 1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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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树牢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提升风险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精准性与实效性,营造人人重视隐患、处处防范风险、层层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浓厚氛围,现对近期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冠县某轴承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的工艺、设备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11月,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的设备(车间使用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1台,属于淘汰设备)。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20号A阶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冠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11月,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线索后对冠县某加油站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加油员刘某于2025年11月4日7时12分、2025年11月4日9时18分先后两次向塑料桶内加注柴油,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要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26号B阶次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加油员刘某作出: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临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11月,省市县安全生产联动执法组对临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加热炉废气管道与喷涂间除尘管道不同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电炉进水流量下限设定值为零,出水流量下限设定值为零,缺少流量差报警值,出水温度上限设定值为188℃;3、操作激光切割机的特种作业人员顾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书。上述三项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为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 第114号C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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