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高唐县某丰服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详情
2025年9月,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某丰服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配备应急药箱)。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经核查,该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近三年来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2.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同时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七条,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其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和《批评教育告知书》,对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
案例二: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外聘电工胡某、朱某、王某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核查,该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近三年来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2.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八条,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其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和《批评教育告知书》,对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
案例三: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清花车间南侧抓棉机未设置“当心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经核查,该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近三年来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2.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9条,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其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和《批评教育告知书》,对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