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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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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5:00:19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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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服务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构编制了《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省政府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规划、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相关业务工作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执法监察、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liaocheng.gov.cn/xxgk/szfbmxxgk/saqscjdglj/)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ocheng.gov.cn/)

2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j.liaocheng.gov.cn);

3微信公众号:“聊城应急管理”、新浪微博:“聊城应急”、今日头条:“聊城应急”、抖音:“聊城应急管理”;

4本机关提供线下公开渠道,在市应急局办公楼一楼大厅设有政务公开栏和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ztfl/ysqgk/)。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制作了《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1)。

1.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68号办公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1006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5-828785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68号市应急管理局,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2000。

(3)网上申请

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栏目提交申请(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ztfl/ysqgk/)。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也可在聊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服务公开-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下载打印。网址:(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ztfl/ysqgk/zt_ysqgk_smsq/)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3.申请办理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68号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联系电话:8287851        传真:0635-8210635

电子信箱:lcsyjjbgs@lc.shandong.cn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68号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联系电话:8287851        传真:0635-8210635

电子信箱:lcsyjjbgs@lc.shandong.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635-8287851,传真:0635-8210635,电子邮箱:lcsyjjbgs@lc.shandong.cn,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68号,邮政编码:252000,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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