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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取证范围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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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6:21:09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简明问答: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取证范围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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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应急局职责内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取证范围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证范围是哪些?

(一)市应急局组织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来开展的。其中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中有相关规定涉及到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范围。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市应急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是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的,其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证的人员范围。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种类

1电工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请问如何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递交何种材料?

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条件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办证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报名→按规定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向市应急局提出考试申请→市应急局受理→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提交档案→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合格后颁发证件。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30号令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健康书面承诺、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三、请问如何申请办理高危行业考核合格证,需递交何种材料?

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有关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办证程序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办证流程:符合报名条件→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报名→按规定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向市应急局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向市应急局申请办理证件→档案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证件。  

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特种作业证人员操作证到期后复审需要那些材料、如何办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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