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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3-11-24 16: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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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员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升应急处置和救灾救助能力,依据《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灾害信息员是指从事灾情信息收集、传递、整理、分析、评估等信息处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本制度所称报灾单位是指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乡镇(街道)及相当于乡镇级的报灾责任单位。

本制度所称灾情信息是指自然灾害灾情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的职位设置、任职条件、管理培训、激励措施等按本制度执行。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乡镇(街道)以及相当于乡镇级的报灾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员职责与设置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职责,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保障等工作。落实国家、省信息报送要求,依据有关统计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灾害信息员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和传递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灾害灾情信息;参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报告掌握的灾害隐患等信息;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宣传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知识;配合承保机构完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将涉灾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纳入本级灾害信息员队伍,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 灾害发生前,灾害信息员应当依据发布的重大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传递给本辖区内可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受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

灾害发生中,灾害信息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迅速调查核查统计灾情,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规范上报灾情信息。

灾情稳定后,灾害信息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灾情核查核定和分析评估,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实行灾害信息员A、B角制度,并纳入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

乡镇级及以上报灾单位应当设置2名(含)以上专(兼)职灾害信息员,一般由具有应急职能机构的人员承担。

灾害易发多发村(社区)应当至少设置2名专(兼)职灾害信息员,大型或分散的村(社区)应当设置3名以上,负责区域内灾情信息处理和应急救灾工作。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灾害信息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群众威信高,乐于为群众办事;

(三)熟悉信息报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具备完成信息报送的业务能力;

(四)熟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

(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熟悉工作区域内地理环境、人口分布、困难群体、风险隐患等基本情况;

(七)身体健康,具备完成工作的智能和体能;

(八)具备担任灾害信息员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乡镇级、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应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选聘合适人选替换。

第十条 灾害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灾害信息员岗位。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导致本区域受灾严重或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

(三)重大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信息的;

(五)因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灾害信息员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报送与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须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要保证不漏接、漏报区域内的所有预警预报及灾情信息。

第十二条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接到上级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后,通过短信、电话、敲锣、广播或登门通知等方式,快速将预警信息传递至本村(社区)群众。

第十三条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灾害性天气或气象灾害发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及时引导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并按照灾情统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逐级保持有效紧密联系。市级灾害信息员负责联系县级报灾单位的灾害信息员,县级灾害信息员负责联系乡镇(街道)级报灾单位的灾害信息员,乡镇(街道)级灾害信息员负责联系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

遇有重(特)大灾害信息或发现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各级灾害信息员均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要严格落实灾情管理和信息报送要求,落实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灾情信息。灾情信息应当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损失明细台账等主要内容。

灾情信息报送方式包括网络系统、手机报灾APP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送,再通过网络系统或手机报灾APP补报。

 第四章 信息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当于县级的报灾单位,应依托现行的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完整登记本地区灾害信息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学历、职称、出生日期、职务、职责分工、单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任职工作日期、所在村(住址)、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调整、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灾害信息员的人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中注销或删除人员信息,同时完成新入职灾害信息员的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每月对本辖区登记入库的灾害信息员信息至少进行一次更新完善和确认,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灾害员信息的个人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灾害信息员工作进行考核评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将评定结果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分级培训制度,负责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轮)训,可采取集中、线上、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级、乡镇负责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

培训必须达到全覆盖,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灾害信息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落实培训师资力量、结合实际确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灾减灾、灾害预警、灾情统计、灾害损失测算和评估、灾情报送、信息管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政策及其它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灾害信息员激励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灾害信息员激励采取下文通报表彰方式,实行面向基层、择优鼓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灾害信息员配备必要装备。

鼓励引导支持灾害民生保险承保机构,依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协赔员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扎实开展灾后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方式给予鼓励,树立良好榜样。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灾害信息员先进个人、灾情管理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提升信息员的职业和集体荣誉感。

第二十五条 灾情管理先进单位推荐条件: 

(一)政治站位高,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强化风险意识,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救助预案,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有序高效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重视灾情信息,科学高效处置。定期研究分析灾情管理工作成效和短板,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坚持“有灾必报、应报尽报”原则,科学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成效显著。

(三)重视队伍建设,业务能力突出。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辖区范围内灾害信息员实现A、B角设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基层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积极宣传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典型事迹,提升信息员的职业荣誉感。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实现全覆盖。

(四)在其他应急救灾救助工作中成绩突出,应当给予宣传表彰的。

第二十六条 灾害信息员、灾情管理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一)立场坚定,尽职尽责。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忠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勇于担当、纪律严明,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落到实处。

(二)责任心强,执行力强。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熟知辖区内情况和灾害风险特点。深入学习、宣传应急管理政策法规、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常识知识。扎实开展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果断处置。接收到灾害信息,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群众,确保到户到人。

(三)竭诚为民,恪尽职守。有序高效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协助开展转移安置工作,挽回群众和公共财产损失,受到群众认可。报告灾情信息准确规范,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救助、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减轻或避免了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四)业务精湛,勇于担当。业务技能熟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本领过硬,工作成绩显著,日常表现优良。面对突发事件勇于挺身而出,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其他应急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应当给予宣传表彰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查工作中,发现灾害信息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灾情,情节较重、违反有关工作纪律,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给予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尽职履责到位,但确因客观条件不允许导致未能按要求报送灾情信息的灾害信息员,可以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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